事物自道缘由
事实自证(规则/原则)拉丁语:Res ipsa loquitur
事实自证,是指在缺乏充分证明的情况下让事实自己说话;这时举证责任转移至被告。他必须证明,如果没有他的过失,事故也会发生。
事实自证原则起源于罗马法,原意为“事实说明自己”。事实自证原则是英美法中的一项特殊的证据制度。
“事实自证原则” (res ipsa loquitur)源自于拉丁文“res ipsa loquitur” ,有学者将其翻译为“让事实说话”、“事实不证自明”等。 英国仅在过失法中使用这一规则,美国有的法院也将其适用于严格责任案件。 英国法上的“事实自证”也属于过错推定的范畴,即在缺乏充分证明的情况下让事实说话,此时,举证责任转向被告,他必须证明,没有他的过失事故也会发生。根据英国判例法,事实自证必须具备三个条件: ①按照事务常规,若无过失存在,原告人所受的损害便不会发生; ②业经证实的事实必须指向被告人的过失; ③在运用事实自证之前,法院根据已有事实尚不能决定过失问题。 同时,在适用过错推定时,原告必须证明自己的权利和利益受到损害,并证明这种损害是由被告人(加害方)的行为或者是由被告人占有、管理、监督下的他人行为或物件所致。不过,在英国法上,事实自证只是一种证据法则,是对于“原告应负举证之责”这一原则的例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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